如何選擇婚車 婚車路線 簽訂婚車時的注意事項等
131 2025-08-03
來源:法律博客
前不久,上游新聞報道的“湖南風水第一案”引發關注。邵東縣趙某因建房、葬墳花費2000元5次請風水師彭某看風水,結果是父母相繼死亡,自己也因車禍受傷,后經其他風水師勘察,確認彭某看錯了風水,故委托另外一名風水師代理起訴,以風水事故損害為由,要求彭某賠償精神損失費8.1萬元。
據代理風水師稱,他拿著起訴狀去了宗教局、統戰部等多個部門,被告知因是封建迷信而不會予以立案。
仔細分析這篇新聞,對于法院是否立案這個關鍵問題交代得比較模糊:一是代理風水師去的“多個部門”是否包括法院?“不會予以立案”是否出自法院之口?二是記者僅采訪了某知名律師,該律師稱“法院不會予以立案”,但并未向法院進行求證。
代理風水師是否曾到法院立案,法院是否曾表示不予立案,按理說,這個法院也有發言權,記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應該去采訪一下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們。如此,我們也不會留下法院到底管不管風水案的疑慮了。
檢索“無訟”,涉及風水問題的民事判決雖然不多,但也并非完全沒有。粗淺歸納起來,法院對于風水案采取了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案例一: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法院曾審理一起排除妨害、相鄰通行糾紛案,原告和被告家隔著一條河,原告想要修橋以方便出入,但被告以破壞風水為由予以阻礙。
被告的具體理由是:宋某家的房脊沖著其家的院心,在風水學中叫一箭穿心,對主人不利,其家曾有三天死倆人,風水先生說,隔河隔道好一點,如果架橋更不行。風水是在農村幾千年的歷史之中形成、總結和沉淀出來的風俗,國家也未對風水先生明文取締,縱觀我國法律法規,也都沒有明確規定民間風水屬于封建迷信。
法院一審另辟蹊徑,以原告在未獲相關行政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建設橋梁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是法院的第一種處理方式:直接回避掉風水問題,不對風水問題作出任何法律評判。
案例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曾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墓地,訴求之一是,被告的宣傳資料對風水進行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應三倍賠償價款。
原告的具體理由是:被告聲稱,墓園遵照禮典之規制,配合山川之勝勢而建,來龍連綿氣盛,四山歸降朝拱,左青龍環抱明堂,形成眠弓案;右白虎串珠砂收水,羅城捍門,水聚成湖,猶如九龍戲水,形成龜蛇戲珠。此地藏龍氣,是一處積陰聚陽、福蔭后世的風水寶地。
原告還認為,幾千年中華民族的傳統殯葬文化,從帝王將相到平民百姓,都有講究墓地風水的習俗和信仰,認為墳墓的風水會影響后代子孫的前程、禍福,命運和富貴,被告對風水的虛假宣傳對其決定購買墓地起到了最大影響。
法院二審認為,我國反對封建迷信,而風水并未有科學的概念作出界定,風水之說亦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原告以被告墓園的宣傳所作“風水”情況不實為由而主張欺詐,顯然不具事實依據,亦不應得到法律支持,故沒有支持原告的上訴請求。
這是法院的第二種處理方式:不得不直面風水問題,雖聲明反對封建迷信,但又不直接判定風水就是迷信,還是另辟蹊徑,從認定風水好壞的標準具有主觀性、不具有客觀性的角度,不對風水好壞作出法律評判。
案例三:廣東省東莞市第一法院曾審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被告為原告提供批八字、分析命理、擺放龍印及其他風水品、為家具擺放提供意見以及提供其他咨詢服務,原告事后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被告返還費用3萬元。
被告答辯的理由是:其是具有八年多從業經驗的風水師,曾經出版國際易經等相關雜志書籍,利用易經學說給他人提供符合易經理論的建議和服務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收取原告3萬元風水服務費不僅合法而且合理。
法院一審雖認定雙方系服務合同關系,但同時還認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行為涉及迷信活動,有違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及社會公序良俗,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認定服務合同無效,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這是法院的第三種處理方式:直接認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行為涉及迷信,在某種程度上相當于直接認定了風水就是迷信,并判決服務合同無效、返還風水費用,在法律上直接給予風水否定性評價。
再回到“湖南風水第一案”,法院可以將其拒之門外嗎?
雖說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但還是有少數案件會依法不予登記立案的。例如,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就規定了6種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與風水案最為契合的就是“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是“違法起訴”和“不符合法律規定”本身就比較抽象,如果以裁判結果倒推,恐怕每個原告敗訴的案子都有可能屬于此種情形。
原告起訴案由是風水事故責任,訴求是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按照法院第一種處理方式,被告的“家破人亡”是由于疾病和車禍等客觀原因造成,其與被告“看錯風水”是完全獨立的,兩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按照法院第二種處理方式,風水好壞的標準具有主觀性、不具有客觀性,原告幾乎無法證明被告“看錯風水”這一基本事實。
如果從裁判結果預判,原告的敗訴將毫無懸念。若法院把風水一律視為迷信,再從敗訴結果倒推,“湖南風水第一案”就屬于“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法院不予登記立案似乎也并無不妥。
還是從裁判結果倒推,如果原告能夠勝訴,那么法院一定會給其立案。換個思路,借鑒法院第三種處理方式,“湖南風水第一案”將會起死回生。
原告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以合同糾紛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還2000元風水費。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風水是迷信,涉案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故原告的訴求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是以不當得利起訴,直接要求被告返還2000元風水費。根據《民法總則》第122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因風水是迷信,風水費便沒有法律根據,被告收取風水費屬于取得不當利益,故原告請求返還也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