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爭議焦點
01.
醫院為鄒某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否違反“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
02.
鄒某要求醫院繼續履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合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法 院 判 決
法院審理認為,“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一規定制定的目的應該是為了防止單身婦女通過實施輔助生殖技術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責任,以保障我國正常的家庭倫理秩序及風俗,而規定中的“單身婦女”應當指的是未婚婦女。該案中,前期檢查與培育胚胎均為原告鄒某與其丈夫陳某一起實施的,最終移入鄒某體內的胚胎也為鄒某的卵子與其丈夫的精子結合的胚胎。原告鄒某與規定中所指的“單身婦女”有本質區別。
為了卻丈夫遺愿、延續丈夫血脈、寄托對丈夫的哀思,原告鄒某在丈夫去世后,仍然堅持要將兩人愛的結晶延續下去,這不僅僅體現了其為人妻對丈夫的愛,也體現了其為人母的責任與擔當,更體現了對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以及中華民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承與弘揚。遂判決被告某婦幼保健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與原告鄒某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為鄒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法 官 說 法
民事審判一庭員額法官? 戴昱
目前,喪偶單身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而且已實施完胚胎培育的喪偶婦女與一般意義上的單身婦女有本質的區別。該案中,醫院為鄒某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不違反關于“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就社會整體風俗習慣而言,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能夠了卻亡夫的遺愿、延續丈夫血脈、寄托對丈夫的哀思,這符合我國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原題為《胚胎冷凍后丈夫去世,女子要求醫院繼續實施手術卻遭拒,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