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一女子掃墓過程中被墓碑砸傷 殯葬所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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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報訊 (記者 劉新草 通訊員 葉斯木漢)前往公墓祭拜已故的父母,卻被突然倒塌的墓碑所砸傷,63歲的秦女士當場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后經診斷其身體多處骨折,且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近日,烏魯木齊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此案后,依法判決殯葬所承擔60%的責任。
事情還要從2015年8月28日說起,當日,秦女士來到位于烏市米東區的一家公墓進行祭祀活動,按照習慣,她總是會在祭祀前將墓碑及周圍打掃干凈,然而就在她擦拭墓碑時,墓碑突然發生倒塌,將秦女士砸傷。
隨后,秦女士被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秦女士的胸部、腰部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并伴有頸部椎間盤突出等病癥。在醫院治療期間,秦女士共花費了近13萬元治療費,而殯葬所在支付了4萬元的醫療費后拒絕繼續賠償。
秦女士將殯葬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9萬余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秦女士稱,在2014年12月,其弟就與殯葬所簽訂了一份《墓穴認購合同書》,約定由殯葬所對所購墓穴進行維護,維護時間從落葬之日起計算,三年內由殯葬所無償維護,三年之后由購買者支付相應維護費用。并且在合同簽訂的同時,殯葬所還收取了墓穴相關費用,其中包括墓區十年的管理費200元。對于此次事故,殯葬所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殯葬所則稱,秦女士被倒塌的墓碑砸傷當天,工作人員去查看過現場,當時墓碑附近有水泥、沙子等物品,因為墓地的維修是殯葬所統一進行的,而那些東西卻并非殯葬所放置的,因此,不排除是因他人擅自加固墓穴造成的墓碑倒塌。
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合同,殯葬所具有管理和維護公墓的義務。墓碑倒塌造成秦女士身體傷殘,原因在于殯葬所管理維護不善,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秦女士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墓地進行祭禮活動時,應對自身的安全盡到謹慎保護的義務,對于自己受到的人身損害,秦女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確定由殯葬所承擔本次事故60%的賠償責任,秦女士自行承擔40%的責任。
最終,米東區法院一審判決由殯葬所賠償秦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2萬余元,并駁回秦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秦女士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