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班尺量出風水禁忌業主拒收房,承建人擅改層高擔違約責任

*家是幸福的港灣,但有人寧肯在搭建房里“蝸居”也不愿入住新房,還被承建人一紙訴狀告至法院......原來,這樁案情迷惑的施工合同糾紛中竟暗含著『神秘信息』:車禍,魯班尺,風水禁忌等等。真相果真如此嗎?法官將怎樣查明、判斷案件事實的真偽,又將如何平息怒火從中調停并保護民事主體權利?本期文章帶您一探究竟。
01.

2023年初,一農村自建房的承建人作為原告方提交起訴狀至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業主方支付其修建房屋的工程款99800元。
究竟發生了什么讓業主的態度突變拒絕付款?隨之而來的反訴狀撥開了迷霧。
反訴狀中,業主要求將新修建的房屋全部推倒,重新修建,恢復原貌。
原來,業主認為承建人施工過程不僅不合標準,交付的房屋也與施工圖紙大相徑庭,尤其是實際建筑高度嚴重低于雙方約定高度。
02.

4月,這起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在郫都法院如期開庭。
針對“小糾紛”引起的“大矛盾”,經過法院詢問與調查,基本案件事實確實如雙方當事人所說,目前房屋已經修建完成,存在一定的質量瑕疵。而這之中的爭議焦點便在于「入室門廳的層高」。
對層高問題,業主似乎頗為在意。
當承建人律師庭審中說到“矮10cm也不影響居住”時,業主甚至激烈回應:“那你咋不去住墳堆堆!”
為什么當事人對層高問題在意至此,不惜對簿公堂?
在雙方對立情緒如此高昂的情況下,要如何推進這個案子呢?
抱著疑問,承辦法官去到了業主的家中。原來,修建完成的房屋入室門廳的層高與同為一層的客廳層高相比存在明顯的下沉,與圖紙載明的情況不同,而承建人擅自下沉入室門廳高度一事也未經得業主同意且與約定不符。
尤其是當業主拿出“魯班尺”測量后,竟然發現自家入室門廳高度時正好對應在了“死”字上面,這讓業主頗為不滿,又聯想起在新房落成后,家中竟遭遇多起車禍,「層高」便成了他心頭的刺,認為新房實在是不吉利,所以拒絕收房。
03.

面對情緒高漲的當事人與因被起訴而愈發激化的矛盾,法官在實地走訪后立即決定:先向具備專業知識的鑒定機構了解情況。
案涉房屋系現澆工程,上層板厚根據國家標準厚度+地磚施工厚度+門廳凈高之總和,故訟爭房屋入室門廳的層高實際上是符合雙方約定。而對于其在魯班尺上量出的位置也只是偶然,實則并無科學依據。
實質解紛,先要打開心結。
法官就此問題開始了漫長的溝通工作,既是釋法,也是說理,更是安撫。
一方面動之以情,法官深知雖然層高問題確實不影響房子的正常居住使用,但是基于其在本案中的特殊性,難免會讓業主產生不舒適的感覺,導致心情壓抑;另一方面曉之以理,說明房屋層高施工具體情況與行業標準,案件的走向最終要回到事實情況與理性客觀的法理之中。
打開心結,最終還是要真正為雙方解決問題。
獲得當事人對本案鑒定結果的基本理解和認同后,法官就問題實質解決提出好幾個方案......
雖然層高符合約定,但法院注意到,入室門廳的層高與同為一層的客廳層高存在明顯的下沉,與圖紙載明的情況不同。承建人擅自下沉入室門廳高度未經得業主同意且與約定不符,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04.

最終,法院認為,承建人作為裝修方應當就入室門廳下沉等承擔一定違約責任,而業主主張的恢復原貌,推倒整改的修復方式不符合綠色經濟的民法基本原則。
故,法院根據入室門廳的層高下沉幅度、承建人過錯程度、房屋自住性質酌情確認損失金額為3萬元。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項尚未結算、支付完畢,最終該賠償款項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扣減,判決業主還應當向承建人支付工程款513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