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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9102年了
居然還有那么多利用結婚進行詐騙的事情發生??!
讓人震驚之余,不禁感嘆有時候并不是騙子的手段高明,而是人們內心深處“對愛情、婚姻的向往”或是急于完成終身大事,沒有相互了解清楚,就稀里糊涂準備結婚才會輕易上當受騙。
前不久,羅檢君就辦理了一宗婚戀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孫某于2010年初婚,離異后于2015年再婚,并育有一女。
2018年8月被害人鐘某與孫某通過交友軟件認識并交往,孫某隱瞞了自己真實的姓名和已婚的事實,并謊稱自己是90后。兩人網戀了一段時間后,孫某來到深圳與鐘某同居,之后,孫某以想買首飾準備結婚為由讓鐘某為其購買了價值25000多元港幣的黃金飾品,11月孫某又以回家和長輩商討結婚事宜為由,伸手向鐘某拿錢,并帶走了鐘某在香港購買的iPhone XS。
2018年12月孫某又回到深圳與鐘某同居了一段時間,并在此期間以其母親墓地做風水、懷孕保胎等借口向鐘某要錢,鐘某都是以微信轉賬或現金給孫某。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孫某不僅有丈夫和女兒,而且在和鐘某交往時,還與另一男子肖某交往,并對肖某也提及了其懷孕的事。直至2019年2月,鐘某打電話給孫某,被肖某接聽,才得知孫某同時與兩人戀愛的行為。而戲劇性的是,鐘某和肖某在電話中約定讓孫某在兩人之間選擇一人,另一個自行退出,后鐘某覺得被騙才報了警。
在這段復雜的多角戀中,孫某對鐘某和肖某都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同時與兩人交往,并以結婚為由騙取鐘某的錢財,在玩弄了兩名男子感情的同時也觸犯了法律。雖然孫某一直稱鐘某是自己的前男友,有與其結婚的打算,但事實上孫某已婚,根本不能和鐘某結婚,且孫某同時與肖某交往,證實其主觀上并沒有與鐘某結婚的想法。
因此孫某是以結婚為由騙取鐘某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詐騙罪。我院已對孫某作出了批準逮捕決定。
Q
什么是詐騙罪呢?
A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
杜絕婚戀詐騙現象的發生,首先要樹立正確的愛情觀。切勿在感情中參雜太多物質因素,雖然物質基礎是婚姻的保障,但它絕不是愛情和婚姻的最終目的。當然,也不要因為急于結婚就沒有任何準則,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寧缺毋濫;其次,不輕信網友,不盲目網戀,彼此要在實際生活中多了解。網上認識之后成為現實中的戀人聽起來很浪漫,但往往不靠譜。只是在虛擬的網絡上談天說地,對對方實際的情況卻一無所知,極易上當受騙。最后要對錯誤的感情堅決說不。一旦發現自己交往的對象是已婚,請及時抽身堅決離開。已婚人士也要保持對家庭的責任感和必要的克制,對婚姻不忠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會在“道德法庭”上得到應有的審判。
編輯 :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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