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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衛生間置于下層廚房上方構成侵權應恢復原狀

    147小編 122 2025-08-28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3)京03民終19036號

    2.案由:相鄰權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張某甲、張某乙

    被告(上訴人):章某、高某

    【基本案情】

    某老舊小區202號房屋(原告)與302號房屋(被告)為上下樓相鄰關系。張某乙為202號房屋產權人,與其父張某甲共同居?。桓吣秤?019年購買302號二手房,與妻子章某共同居住,該房屋改造狀態為前房主遺留,被告入住后未再改動。

    原告發現其廚房天花板漏水,前往302號房屋核查時,發現被告房屋存在結構性改造:原廚房與衛生間區域被調換,部分原廚房區域被改為衛生間并安裝馬桶,原衛生間部分區域改為客廳及廚房,原過道部分并入衛生間。原告以改造影響其房屋使用為由訴至法院。

    經現場勘驗,法院確認302號房屋布局如下:原設計的衛生間部分改為客廳、部分改為廚房,原廚房部分區域被改造為衛生間(含馬桶位置),形成“衛生間部分區域位于下層廚房上方”的客觀結果。

    【爭議焦點】

    1.將原廚房區域改為衛生間,是否違反法律及強制性規范?

    2.即使僅1平方米區域重合,是否構成對原告相鄰權的侵害?

    3.被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需對前房主的改造行為承擔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1.違法性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即構成違法

    法院認為,《住宅設計規范》第5.4.4條“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睘閺娭菩詶l文,其核心目的是避免衛生間與廚房、臥室等區域垂直重疊引發的衛生風險(如滲漏、異味)及心理不適。本案中,302號房屋將原廚房區域改為衛生間,無論重疊面積大小(即使僅1平方米),均直接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構成“違法改造”。被告主張“非核心區域重合”“下水獨立”等理由,均不能豁免其違反強制性規范的本質。

    2.侵權成立:違背相鄰關系原則與公序良俗

    從相鄰關系原則看,廚房與衛生間的功能屬性存在顯著沖突:廚房為食品加工區域,需保持清潔衛生;衛生間為排污區域,存在異味、細菌滋生風險。將衛生間置于廚房上方,即使無實際滲漏,也必然導致下層住戶的心理不適(如對食品安全的擔憂),違背《民法典》第288條規定的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從公序良俗看,日常生活中,“衛生間位于廚房上方”不符合公眾對居住環境的合理期待,易引發鄰里矛盾,法院認定該行為“有悖于公序良俗”。

    3.責任主體:所有權人需承擔無過錯責任

    被告主張“改造系前房主所為”,但法院指出: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同時亦需承擔維護房屋合法狀態、保障相鄰權的義務。即使被告非實際改造人,其作為所有權人,仍應對房屋現狀的違法性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后可另行向前房主追償。

    綜上,依據《民法典》第8條、第288條及《住宅設計規范》第5.4.4條,判決:章某、高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將302號房屋的衛生間、廚房恢復至原設計位置。

    【案例評析】

    在傳統相鄰權糾紛司法實踐中,司法認定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妨害物權”作為裁判基準,且重點關注物理性妨害。法院在裁判文書說理部分明確闡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與居住理念演進,現代居住需求已從滿足基本生活保障的“遮風避雨”階段,躍升為追求生活品質的“品質生活”階段。案涉衛生間與廚房垂直錯位的空間布局,既違反《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第5.4.4條關于建筑功能分區的強制性規范要求,又存在引發居住者持續性心理負擔的現實風險。法院通過嚴格適用法律,不僅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更明確了房屋改造的“禁區”,對規范業主行為、減少鄰里矛盾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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